在越南的所有外国投资者都必须熟悉并遵守越南特有的外国承包商税(FCT)税制。本文为企业家提供简要指引,帮助其确定适用于本公司的 FCT 以及应选择哪种缴税方式。
什么是外国承包商税?
我们已有一篇文章介绍过越南外国承包商及 FCT 的基础知识(欢迎在此查阅)。简而言之,FCT 通常由针对外国组织的增值税(VAT)与企业所得税(CIT),或针对外国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PIT)组合而成。
FCT 的缴纳方式
外国承包商可通过三种方式之一缴税:申报法、直接法或“混合”法。
若外国承包商满足以下条件,则适用申报法:(i)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PE”);(ii)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 183 天或以上;(iii) 采用越南会计制度(“VAS”),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并取得税号。
若外国承包商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则适用直接法。若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外国承包商可选择适用混合法:(i) 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ii)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少 183 天;(iii) 按照越南财政部的会计法规和指引保存会计记录。
申报法
采用申报法计算 FCT 的方法及由此产生的税额,与在越南注册经营的本土实体计算和缴纳税款的方法基本相同。其缴纳的增值税相同,按净利润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同。
申报法下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抵扣:
应缴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可抵扣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外国承包商根据其开具的发票收取的增值税总额。更具体地说,销项税额是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增值税总额。其计算方法为:外国承包商向越南交易对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税价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按进口完税价格加进口关税加特别消费税(如适用)以及环境保护税(如适用)计算。
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外国承包商根据其收到的发票支付的增值税总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等于销售方向外国承包商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应税价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境内采购,进项税额以增值税发票为依据。对于进口货物,进项税额以增值税缴款凭证(向海关提交)为依据。
增值税税率因外国承包商销售的商品类型和提供的服务类型而异。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0%、5% 和 10%。
申报法下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需在增值税之外另行缴纳,按以下公式确定:
应缴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结转亏损]
免税收入是免税的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法》(LCIT)中列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通常是来自受鼓励的业务领域或投资活动的收入,例如种植、畜牧收入,或履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收入,或对优惠地区投资的收入。
结转亏损是企业完成任何财政年度税务决算后发生的亏损。亏损可结转至下一财政年度,并在该年度与应税所得相抵。亏损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应税收入指来自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以及来自资本利得、出资权转让、参与投资项目权利转让、勘探、开采和加工自然资源特许权转让或不动产转让等其他收入。
应税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税收入 = [营业收入 – 可扣除费用] + 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是总收入,不含增值税。
可扣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际费用,但《企业所得税法》所界定的“不可扣除费用”除外。要符合扣除条件,费用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付款金额超过 2000 万越南盾的情形),并需具备证明文件。
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适用于受鼓励行业或地区的税率更低。例如,从事教育培训、医疗和环境事务的公司仅适用 1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直接法
与申报法不同,直接法以营业收入为基础计算 FCT。
采用直接法时,法律规定越南交易对方有义务代扣 FCT。也就是说,越南交易对方在向外国承包商付款前,必须从付款中扣除税款,然后代表外国承包商向税务机关缴纳。
直接法下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 = 增值税计税营业收入 × 增值税税率(占计税所得的百分比)
增值税计税营业收入是未扣除任何应缴税款的总营业收入。它包括越南交易对方代外国承包商支付的费用;
增值税计税营业收入不包括外国承包商向越南分包商,或向采用申报法或混合法的外国承包商支付的任何款项;
视外国承包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定,作为计税所得百分比的增值税税率可能为 2%、3% 或 5%。
直接法下的企业所得税
应缴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计税营业收入 × 企业所得税税率(占应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
企业所得税计税营业收入是总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未扣除任何应缴税款。企业所得税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越南交易对方代外国承包商支付的所有费用,但不包括外国承包商向越南分包商,或向采用申报法或混合法的外国承包商支付的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率(占应税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由第 103 号通知规定。0.1% 的税率适用于证券转让、境外再保险、分出再保险佣金;1% 的税率适用于贸易、分销以及提供商品、材料、机器和设备;在越南分销、提供商品、材料、机器和设备并附带服务(包括境内进出口和进口);按 Incoterms 提供商品;2% 的税率适用于建筑、安装和金融衍生服务;5% 的税率适用于服务、设备租赁、保险、钻井平台租赁和贷款利息;10% 的税率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餐厅、酒店和赌场管理服务等。
“混合”法
申报法和直接法并非外国承包商可选的唯一方式。“混合”法允许外国承包商使用直接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使用申报法缴纳增值税。
对外国投资者的考量
采用直接法的外国承包商往往要求越南交易对方以“不含一切税款的净额”支付到期款项。在此情形下,合同价格需还原为含税价,代扣的税款实际上成为越南交易对方的费用。该机制涉及合同价款和 FCT 支付总额的增加。不过,如果采用代扣方式付款并将 FCT 义务转由越南交易对方承担,越南交易对方也能获得好处。即,越南交易对方代外国承包商缴纳的增值税部分属于其进项税额。其可将进项税额与自身的销项税额相抵扣,从而有效抵销 FCT 中的增值税部分。这实际上降低了 FCT 的整体净影响。然而,通过向外国承包商支付净额,越南交易对方支付的含税总额可能会更高。向外国承包商支付不含税净额的相对利弊应予以评估,并可进行分摊。
每种方法都有其优缺点。但并非所有外国承包商都可自由选择。每个拥有选择权的外国承包商都必须决定采用哪种方法。
根据项目和服务性质,外国承包商可能希望选择合适的方法以减轻其税负。如果存在大量需要用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且项目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则通常对项目适用申报法和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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