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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合规

第70/2025/NĐ-CP号电子发票法令:越南税务与数字合规格局的战略转变

生效日期:2025年6月1日 过去十年间,在数字化、跨境…

Trường Lăng 撰稿人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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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25年6月1日

过去十年间,在数字化、跨境交易增长以及平台型商业模式快速扩张的推动下,越南税制经历了深刻变革。在这一不断演变的环境中,发票已不再仅仅是会计凭证;如今它们是关键的数据工具,使税务机关能够实时监控经济活动、评估合规风险,并使税收与实际价值创造相匹配。

在此背景下,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的第70/2025/NĐ-CP号法令(下称“第70号法令”)对越南电子发票框架进行了重要调整。该法令并非引入一套全新制度,而是对现有规则加以完善和强化,使其更好地反映商业现实,尤其是电子商务、数字服务、高频交易和出口导向型活动所产生的现实情况。

对于在越南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FIE)和离岸服务提供商而言,第70号法令释放出明确信号:发票合规正变得更加精准、更加以数据为驱动,并与税务管理和海关系统更加紧密地整合。理解这些变化的意图和影响,不仅对规避合规风险至关重要,也是在越南日益数字化的税收环境中高效运营的必要条件。

数字经济下更为广泛的发票框架

第70号法令最引人注目的进展之一,是将电子发票的适用范围明确扩展至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该规定直接针对跨境数字服务征税中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

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

根据修订后的适用范围,从事电子商务、数字平台业务或其他跨境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可自愿在越南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

这一变化反映了更广泛的政策转向。随着越南经济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从广告服务、云计算到在线订阅和平台服务,越来越多的消费由离岸实体提供。尽管此类供应商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机制早已存在,但缺乏清晰的发票框架给供应商和越南客户双方都带来了实际困难。

通过允许外国供应商在越南税收体系内开具电子发票,第70号法令提升了交易透明度和凭证质量。对于向海外供应商采购服务的越南企业而言,这提高了用于税务申报、费用确认和内部合规的发票的可靠性。对外国供应商而言,尽管登记仍属自愿,但来自客户的商业压力可能日益使电子发票从一种单纯的选择变为实际必需。

电子商业发票与出口活动

第70/2025/NĐ-CP号法令

出口导向型企业在越南经济模式中扮演核心角色,第70号法令引入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支持和规范该行业的开票实践。

正式承认电子商业发票

第70号法令明确,从事出口货物或对外提供服务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在满足向税务机关电子传输发票数据的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具电子商业发票。

该规定解决了出口商在实践中遇到的不一致问题,尤其是在核对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和海关单证时。通过在发票框架内正式承认电子商业发票,该法令使税务单证与越南日益数字化的通关系统更加协调一致。

对于交易量大或跨多个市场经营的出口商而言,这一变化有望使单证流程更加简化。与此同时,它也提高了对数据准确性、系统整合以及向税务机关及时传输发票信息的要求。

明确开票时点

开票时点历来是越南企业最常见的税务风险来源之一。第70号法令引入了若干有针对性的澄清,旨在减少模糊之处,同时保持与商业现实的一致性。

出口货物(包括出口加工)

对于出口货物,包括为出口而加工的货物,该法令规定,开票时间以卖方开具电子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时间确定。关键在于,发票必须在货物通关后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开具。

该规则在通关与税务开票之间建立了清晰且可执行的关联,减少了不确定性,并限制了延迟开票或开票不一致的空间。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服务

对于向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第70号法令将开票时点与境内服务适用的时点保持一致。无论是否已收到款项,发票均须在服务完成时开具。

这一澄清标志着实践中的重要转变。此前,部分企业会推迟至收到款项后才开票,跨境服务尤其如此。在新框架下,服务完成成为决定性因素,强化了权责发生制的税务原则,并提高了税务申报的一致性。

需要对账的交易

考虑到某些行业在运营上的复杂性,第70号法令针对交易量大、交易频繁且需要交易双方对账的交易引入了具体规则。

在此类情况下,发票可延至对账完成后开具。但这一灵活性受到严格限制。发票最迟须在以下任一期限前开具:

  • 交易发生月份次月的第7日;或
  •  自约定的对账期结束之日起7日内。

该例外仅适用于特定行业,包括电子商务服务、银行服务(不含贷款业务)、证券服务、国际汇款、电子彩票、道路通行费征收、铁路支持服务以及财政部另行指导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明确界定的情形之外,企业仍须遵守标准的开票时点规则。

强化发票内容与数据完整性

除开票时点外,第70号法令更加强调发票数据的内容和质量,反映出税务机关日益依赖电子发票作为合规信息的主要来源。

扩大买方身份信息要求

除买方的名称、地址和税号外,发票现在还须载明:

  • 买方个人身份证号(适用于个人);或
  • 预算相关实体的识别号(适用于组织)。

这一强化的身份识别要求提高了可追溯性,并支持政府各系统间的数据比对。

行业特定信息

某些行业须满足额外的内容要求。例如,餐饮企业须列明食品和饮料项目,运输服务提供商须注明车辆牌照号和路线信息。这些要求体现了基于风险的管理思路,针对的是交易核实和服务交付细节与税务管理尤为相关的行业。

数字签名与传输义务

如发票开具时间与数字签名时间不一致,发票须在不迟于次日完成数字签名并传输至税务机关。该法令还重申了带税务机关代码的发票与不带代码的发票之间的区别,并明确了相应的传输义务。

重要的是,该法令就税务申报时点保持了清晰原则:卖方按开票日期申报纳税,而买方在收到有效且合规的发票时申报纳税。

发票差错处理新思路:从作废到调整

第70号法令的另一项重大变化是取消了针对错误开具电子发票的“发票作废”概念。

调整与替换成为新标准

在修订后的框架下,错误须通过发票调整或替换予以更正。在向企业买方开具调整或替换发票之前,买卖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列明不准确之处。

该法令还引入灵活性,允许以一份调整或替换发票涵盖同一月份向同一买方开具的多张错误发票,前提是附上详细清单。这一变化减轻了行政负担,同时保持了透明度和可审计性。

该法令还就调整发票和补充发票的税务申报时点提供了明确指引,减少了卖方和买方双方的不确定性。

对在越南经营企业的影响

第70号法令引入的变化对各类商业模式都具有实际影响。

对于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而言,自愿登记电子发票可能日益成为一种商业预期,尤其是在与越南企业客户往来时。虽然登记提升了透明度,但也使税务机关对其更加关注,凸显出建立稳健合规体系的必要性。

出口商必须确保开票流程与通关时限紧密衔接,并确保电子商业发票满足所有传输要求。延迟或不一致不仅可能引发处罚,还可能使增值税退税申请变得复杂。

服务提供商,尤其是从事跨境或平台型业务的服务提供商,应重新评估服务完成的界定和跟踪方式。在许多情况下,这将需要运营团队与会计职能之间更紧密的协调,以确保在正确的时间开具发票。

会计与税务合规团队应预期到,对发票数据质量的要求将更高。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开票软件和内部控制可能需要更新,以采集额外信息并支持修订后的调整程序。

展望未来

第70/2025/NĐ-CP号法令强化了越南建设现代、数字化、以数据为驱动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承诺。尽管该法令引入了更细致的规则和更高的合规要求,但也带来了更高的清晰度和一致性,尤其是在历来给企业带来挑战的领域。

对于在越南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离岸服务提供商而言,尽早适应新的开票要求至关重要。主动调整其系统和流程的企业不仅能降低合规风险,还能在越南日益成熟的税收环境中更高效地运营。

随着电子发票制度不断演进,第70号法令提醒人们:合规与战略不再是相互独立的考量。在越南的数字税收格局中,二者正日益合而为一。

Trường Lăng
撰稿人

Trường Lăng CEO

Trường Lăng, founder and 15-year director of Viettonkin, 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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