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9 年政府官方统计数据,越南各部委、机构和省份已签署并实施 336 个 PPP 项目,总投资资本达 1,609.335 万亿越南盾(约 700 亿美元)。PPP 项目占比最大的是交通运输领域(220 个项目);其次是安置住房、宿舍等(32 个项目);办公楼(20 个项目);能源(18 个项目);以及供水、污水排放和环境(18 个项目)。
2020 年 6 月 18 日,越南国会通过了备受期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下称“PPP 法”),旨在吸引更多私人投资参与越南基础设施建设。PPP 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此前依据 2018 年 5 月 4 日第 63/2018/ND-CP 号法令(下称“第 63 号法令”)发布的 PPP 相关规定。该法带来的若干关键变化,有的积极,有的则不然,它们都关系到 PPP 监管框架能否对私营部门开发商、投资者和贷款方更具吸引力。
符合 PPP 项目条件的行业
PPP 法收窄了符合 PPP 项目条件的行业范围(即允许行业)。目前受监管的行业如下:
(i)交通运输;
(ii)发电厂和输电线路,但《电力法》规定的水力发电厂和国家垄断情形除外;
(iii)灌溉工程、清洁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处理;
(iv)医疗、教育和培训;以及
(v)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投资模式
与国际惯例一致,PPP 法不再承认建设-移交(BT)这一 PPP 投资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者可通过将 BT 项目置换为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来收回投资。所有尚未获批并取得投资方案原则性批准(AIP)的 BT 项目,必须自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实施,今后也不再考虑新的 BT 项目。取消该模式将对若干与 BT 项目挂钩的房地产项目产生影响。
因此,目前允许的 PPP 投资模式共有七种: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运营(BTO)、 建设-拥有-运营(BOO)、运营与维护(O&M)、建设-移交-租赁(BTL)、建设-租赁-移交(BLT),以及将(a)BOT、BTO、BOO 或 O&M 与(b)BTL 或 BLT 相结合的混合合同。
就主要合同类型而言,BOT 和 BT 形式占据主导地位,占 PPP 项目的 95% 以上。BOO 和 BLT 则远不常见。 在与一家大型本国商业银行讨论 PPP 合同类型时,该行表示只对以土地作抵押的 BT 项目融资感兴趣。

投资资本
PPP 法对 PPP 项目规定了如下最低投资资本要求,计划投资部也在多个论坛上表示更倾向于规模较大的项目:
(i)医疗、教育和培训领域的 PPP 项目为 1,000 亿越南盾(约合 435 万美元);
(ii)其他允许行业为 2,000 亿越南盾(约合 870 万美元),但项目位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按《投资法》的定义)的,则为 1,000 亿越南盾;以及
(iii)以运营与维护(O&M)合同实施的 PPP 项目不设最低投资资本要求。
PPP 项目中的资本参与
与第 63 号法令一样,政府支持可以有多种形式,PPP 法就国家资本向 PPP 项目出资规定了以下允许用途:(共计 6 项)其中前两项为:
(i)支持 PPP 项目的工程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
(ii)支付土地清拆、补偿和安置费用,并支持临时工程的建设;
对于上述允许用途(i)和(ii),国家资本出资不得超过总投资资本的 50%。对于包含多个子项目(包括 PPP 子项目)的项目,国家资本出资比例将按这些子项目的总投资确定。
根据 PPP 法,PPP 项目中私人投资者的股权出资必须至少占总投资资本的 15%。在确定私人投资者应出资的股权资本时,国家的任何出资均不计入投资资本。这些要求比第 63 号法令更为宽松:该法令规定,投资资本不超过 1.5 万亿越南盾(约合 6,470 万美元)的 PPP 项目,股权出资至少占总投资资本的 20%,此外,对超过 1.5 万亿越南盾的投资资本部分还须至少出资 10%。
与前任法令不同,PPP 法规定了对项目公司出资的期限。投资者和项目公司须负责缴纳股权出资,并筹集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在 PPP 合同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实施该 PPP 项目。对于由国会或总理签发投资方案原则性批准的项目,该期限最长可延长至 18 个月。 然而,PPP 法对于所需股权资本是否可以分阶段出资,或在建设期内按约定的债股比与贷款搭配出资,仍未作出规定。这一方面预计将在即将出台的 PPP 法实施细则和指导性规定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