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雇员必须遵守在越南申请工作许可证的要求与程序。清楚了解这些要求和文件材料,对于有效满足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的条件至关重要。
外国雇员申请工作许可证的资格条件与文件材料
- 外国雇员属公司内部调任的,包括已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专家和技术人员,且已被该企业雇用至少 12 个月。
- 志愿者是指在越南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外国劳动者,目的在于履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项下的义务。
- 专家是指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外国劳动者:
- 持有境外机构、组织或企业出具的专家资格证明;或
- 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及以上学历,并在与在越南申请的岗位相对应的领域具有至少 3 年工作经验。
- 管理人员和首席执行官属于外国雇员的范畴,包括:
- 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管理,或担任机关、组织负责人及副职的人员。
- 首席执行官:在机关、组织或企业中直接负责管理下属单位的领导人员。
- 技术人员是指完成至少 1 年技术培训或相关领域培训,并在相应领域累计至少 3 年工作经验的劳动者。
工作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 雇主出具的工作许可证申请书面请求,须遵循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制定的指引。
- 由境内外有权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自健康状态评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 12 个月内有效。
- 由相关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证明该外国劳动者无犯罪记录、且未受到刑事追诉的官方证明。外国劳动者在越南拥有合法居留身份的,仅需提供越南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确认该劳动者担任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专家或技术人员的官方证明文件。对于某些岗位和工作,上述外国劳动者的资格可由下列材料替代:
- 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认可证书,适用于从事传统艺术职业的劳动者。
- 载明该外国人以足球运动员身份受雇的文件。
- 越南主管机关为外国飞行员签发的飞行执照。
- 越南主管机关为在飞机维修领域受雇的外国劳动者签发的飞机维修许可证。
- 2 张白底彩色证件照(4cm x 6cm),正面拍摄,不戴帽子、不戴有色眼镜,拍摄时间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内。
- 申请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经认证的复印件,且该证件仍处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
针对外国劳动者的其他补充文件
- 属公司内部调任的外国劳动者,须持有外国企业出具的、说明其被委派至该外国企业在越南的商业存在处工作的文件,以及证明其在赴越南任职前已受雇于该外国企业至少 12 个月的书面材料。
- 本文件第 2 条第 1 款第 c 项所规定的外国劳动者,须持有越南合作方与外国合作方共同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其中包括将外国劳动者派往越南工作的文件。
- 从事商业、贸易、金融、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教育、职业培训和医疗卫生等领域合同项下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须持有越南合作方与外国合作方共同签署的服务合同,以及证明其在未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的外国企业已工作至少 2 年的材料。
- 属服务业合同项下的外国劳动者,须持有服务提供方出具的、确认其被派往越南进行服务供应谈判的文件。
- 受雇于在越南的外国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并依照越南法律持有有效运营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须取得该外国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出具的证明。
- 受委派从事商业存在引进工作的外国劳动者,须持有委派服务提供方出具的、用于在越南开展该项任务的文件。
- 担任管理人员、首席执行官、专家和技术人员并参与该外国企业运营的外国劳动者,而该外国企业已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的,须提供其具备参与该外国企业运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特定情形下的工作许可证申请包括
持有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如希望与另一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且从事的岗位与依法提交的工作许可证申请中所述岗位相同;
持有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外国劳动者,如希望在保留同一雇主的前提下,改为从事与工作许可证中所述不同的岗位;
领事认证与文件核证包括
适用本规定的文件,每类须提交 1 份复印件并附原件以供核对,或提交 1 份经认证的复印件以供核对。
上述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须办理领事认证;属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领事认证、互惠原则或依法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相关文件须译为越南语并依法核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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