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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合规

两级地方政府体制下的纵向协调机制

(中央-省-乡) 向两级地方政府体制转型,从根本上重塑了…

David Lang 撰稿人 Founder & CEO, Viettonkin; FDI and Fortune 500 Consul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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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乡)

向两级地方政府体制转型,从根本上重塑了越南国家架构中的纵向协调。改革取消了县级,从而移除了一个历来在省与乡之间承担协调、监督、汇总和缓冲职能的中间层级。

尽管这一结构性精简有望带来更快的决策和更清晰的问责,但它也使协调需求集中于省乡衔接环节,并提升了中央与省级保持一致的重要性。因此,纵向协调,即政策如何在各层级之间传导、监督、检查和调整,成为两级模式中最为关键的操作维度。

本章探讨越南两级体制如何重构纵向协调机制、用以替代县级层面的工具,以及若协调能力未能与结构改革同步演进将会产生的风险。

改革前的纵向协调模式及其局限

在此前的三级体制下,县级在以下方面发挥核心作用:

  • 向下传导中央和省级指令,
  • 向上汇总乡级信息,
  • 监督执行情况,
  • 调解各乡之间的冲突。

县级充当协调缓冲层,吸收复杂性并过滤信息。 

因此,取消县级既消除一个问题,也消除一项职能,迫使体制寻找新的协调工具。

原有模式高度依赖层级监督:层级越多,报告越多,审批也越多。越南的改革轨迹反映出一种日益明确的认识:协调必须越来越多地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法律的明确性,
  • 标准化程序,
  • 数字平台,
  • 以及绩效监测。

这一转变构成了理解两级体制下纵向协调的背景。

中央与省级协调:政策引导而非微观管理

纵向协调机制

越南仍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保留:

  • 立法权,
  • 宏观经济与财政控制权,
  • 国家规划监督权,
  • 检查与监督权。

然而,两级模式旨在减少中央部委的微观管理,同时强化其在以下方面的作用:

  • 政策框架设计,
  • 标准制定,
  • 绩效监督,
  • 跨省协调。

因此,中央与省级协调从频繁的个案干预转向基于框架的治理。

主要协调工具包括:

  • 界定权限与程序的法律和决议,
  • 行政流程的国家标准,
  • 检查与审计机制,
  • 绩效指标(PAR Index、SIPAS、部门 KPI)。

这一做法体现的治理理念是优先采用可预期的规则而非自由裁量的干预,使各省既能自主行动,又能与国家目标保持一致。

省级与乡级协调:没有中间层级的直接监督

在两级体制下,各乡直接向省级机关报告。这从根本上改变了:

  • 报告关系,
  • 监督机制,
  • 信息流动。

省级各部门和人民委员会现在必须管理:

  • 数量显著增加的下属单位,
  • 地方能力的更大差异,
  • 更频繁的直接互动。

这种直接关系缩短了指挥链,但提高了管理复杂性。

此前由县级承担的各项职能,如日常监督、乡级活动的协调和初步检查,被重新分配给:

  • 省级各部门,
  • 专门检查机构,
  • 数字监测系统。

这要求各省重新设计内部协调机制,以避免超负荷和碎片化。

两级模式下的检查、监督与问责

在缺少县级的情况下,检查与监督成为主要的协调工具。越南的制度框架强调:

  • 定期检查,
  • 对敏感领域(土地、建设、公共投资)的专项检查,
  • 审计机制。

检查不仅是控制职能,也是协调工具,使乡级做法与省级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然而,过度检查可能产生:

  • 以合规为导向的行为,
  • 风险规避,
  • 行政瘫痪。

挑战在于设计既能支持协调又不扼杀主动性的检查制度,这一平衡仍是关键的实施风险。

通过规划与预算流程实现的纵向协调

省级规划是核心的纵向协调机制。各乡的发展活动必须与以下方面保持一致:

  • 省级规划,
  • 行业战略,
  • 国家优先事项。

两级模式强化了规划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调工具的作用,减少了临时性决策。

预算流程同样发挥协调工具的作用。省级对预算分配的掌控使以下方面成为可能:

  • 优先安排与规划方向一致的项目,
  • 对乡级支出的纪律约束,
  • 对合规与绩效的激励。

因此,财政协调与行政协调相辅相成。

数字平台作为新的协调基础设施

数字治理是两级体制协调逻辑的核心。共享平台使以下方面成为可能:

  • 实时跟踪行政手续,
  • 标准化处理,
  • 透明的绩效监测。

若无此类系统,各省将难以对众多乡实施直接监督。

统一的行政编码、可互操作的数据库和共享信息系统使以下方面成为可能:

  • 无缝的数据交换,
  • 减少重复报告,
  • 更快的问题上报。

因此,数字协调在功能上替代了县级层面。

过渡阶段的协调风险

在过渡期间,协调缺口可能因以下原因出现:

  • 职责划分不清晰,
  • 法律指引不完整,
  • 数字准备程度不均衡。

若不加谨慎管理,这些缺口可能削弱对改革的信心。

各乡的能力差异很大。直接协调要求各省:

  • 区分监督方式,
  • 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
  • 避免以统一要求惩罚能力较弱的单位。

否则可能造成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和社会不满。

结论

在越南两级地方政府体制下,纵向协调从层级化的等级管理转向直接监督、基于系统的协调和绩效治理。

这项改革:

  • 增强了省级引导能力,
  • 缩短了政策传导链条,
  • 提高了对数字平台和检查机制的依赖。

但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

  • 省级超负荷,
  • 过渡期的协调失灵,
  • 乡级绩效不均衡。

两级模式的最终成效,将取决于越南能否以有效的法律框架、有能力胜任的省级机构和稳健的数字系统替代县级的协调职能,而不是在另一个层级上重现同样的问题。

延伸阅读:两级体制下作为区域行政中心的省以及整合为 34 个省级单位

David Lang
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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