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简称“CIT”)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其颁布标志着越南在持续完善企业所得税框架、使之与不断演变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法并未进行颠覆性重构,而是着力于重新校准税基、提高所得与费用处理规则的清晰度,并引入更能体现企业规模与能力的差异化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
这些变化出台之际,越南本土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正日益深入地参与企业重组、跨境交易以及技术驱动型商业模式。在此背景下,该法旨在弥合解释上的分歧、减少争议,并增强企业所得税的中性与透明度。
应税所得的扩大与明确
第67号法的一个核心主题,是对应税所得作出更广泛、更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在经济价值已经产生但尚无即时现金流入的领域。
企业交易中的资产重估
根据新法,资产重估产生的差额在更广泛的企业交易中被明确视为应税所得。这些交易包括以资产出资,合并、新设合并或分立中的资产转让,所有权结构变更,以及企业类型变更。
在以往实践中,源自内部重组的资产重估利得往往适用不一致的税务处理,尤其是在交易由重组目标而非直接出售所驱动的情形下。第67号法明确,在资产价值被重新确定且所有权或经济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此产生的价值增加额构成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应税所得。
这一变化反映了向实质重于形式课税转变的更大政策趋势,确保无论经济利得是否通过现金交易实现,都须纳税。对于计划进行合并、内部重组或企业形式转换的企业而言,该修订凸显了在交易筹划早期开展税务影响评估的重要性。
合同项下的补助、奖金与违约金
第67号法还将合同项下的补助、奖金和违约金明确纳入应税所得范围。此类款项在商业合同中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建筑、基础设施开发、能源项目以及长期服务安排中。
通过明确这些合同款项的税务处理,该法降低了在判断此类收入应归类为营业收入还是偶发利得时的不确定性。从合规角度看,企业应确保对所有合同收款进行企业所得税影响审查,无论其会计分类如何。
可扣除费用:更贴近商业实际

在扩大应税所得的同时,第67号法也引入了更为务实的可扣除费用规则,承认商业运营并不总能整齐地契合年度会计期间。
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该法允许扣除为经营活动发生的某些费用,即使这些费用并不直接对应同一纳税期内产生的收入,前提是此类费用符合监管要求。
该规定对从事长期项目、研发或能力建设活动的企业尤为重要,这类企业的费用往往在实际产生收入之前很早就已发生。通过认可这些现实情况,该法减轻了企业人为将费用与收入配比的压力,并有助于防止应税所得计算出现扭曲。
尽管如此,费用扣除仍以费用真实、凭证齐备且为经营目的而发生为前提。税务机关很可能继续对此类费用进行严格审查,因此凭证管理与内部控制至关重要。
不可退还进项增值税的处理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澄清涉及无法全额抵扣且不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的进项增值税。根据第67号法,此类增值税款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可扣除费用处理。
这一调整有助于减轻无法收回的增值税带来的成本影响,对从事部分免税活动或适用混合增值税处理的企业尤为明显。从政策角度看,它确保无法收回的增值税不会推高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从而促进税收中性。
分级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引入
第67号法最显著的变化,或许是引入了更为分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制度,以体现企业规模与收入能力。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 企业类别 | 年收入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 微型企业 | ≤ 30 亿越南盾 | 15% |
| 小型企业 | > 30 亿越南盾 – ≤ 500 亿越南盾 | 17% |
| 一般企业 | > 500 亿越南盾 | 20% |
虽然大型企业仍适用 20% 的标准税率,但对微型和小型企业适用的较低税率代表着一次有意义的政策转变。这些税率旨在支持企业可持续经营、鼓励正规化,并改善较小经营者的现金流。
从合规角度看,收入门槛的重要性随之上升。企业必须确保收入确认与监控准确无误,因为分类错误可能导致重新核定与处罚。对于收入接近门槛的成长型企业而言,前瞻性税务筹划将日益重要。
新技术产品税收优惠的调整
第67号法还修订了适用于销售新技术产品所得收入的税收优惠。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免税期从五年缩短至最长三年。
这一调整反映出对优惠有效性的重新校准,确保税收优惠保持有针对性和时限性。优惠期缩短可能影响以技术为核心企业的长期盈利预测,但同时也促使企业优先考虑效率与可扩展性,而非长期依赖免税。
处于创新驱动型行业的企业应重新评估既有的优惠假设,并考虑其他投资或创新政策下可用的替代支持机制。
对企业重组与投资决策的影响
综合来看,第67号法下的各项修订对企业重组、投资规划与财务建模具有重大影响。
- 重组产生的资产重估利得如今更明确地属于应税范围,这提升了估值方法的重要性。
- 合同性收入必须全面审查,以确保税务处理正确。
- 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中小企业带来切实收益,但需要审慎的收入管理。
- 与技术相关的优惠仍然可用,但时限更为有限。
这些变化凸显出企业需要将税务考量纳入更广泛的战略决策,而非将税务合规视为纯粹的行政职能。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考量
对外商投资企业(“FIEs”)而言,第67号法强化了越南使税务结果与经济实质保持一致的承诺。内部重组、所有权变更或法律形式转换,如今可能比以往更明确地产生应税重估利得。
外国集团还应考虑越南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规则与海外税制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在估值、利润确认以及潜在双重征税方面。提前规划并协调各司法辖区将是管理这些风险的关键。
结语
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越南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次审慎而影响深远的演进。通过扩大应税所得基础、细化可扣除费用规则、引入差异化税率并重新校准各项优惠,该法力求在税收完整性与支持企业经营之间取得平衡。
在越南经营的企业应在新法生效日之前主动审查自身的税务状况,以确保合规、管理风险,并识别新框架带来的机遇。随着税务机关在未来数年持续提升执法与分析能力,提前准备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