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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合规

过渡期内的法律连续性与投资者保护

在境外投资时,投资者会评估多项因素,以降低风险并作出明智…

Trường Lăng 撰稿人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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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投资时,投资者会评估多项因素,以降低风险并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对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东道国的稳定性。这里需要考虑该国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法律稳定及其他情况。因为只有在稳定的环境下,投资者才更容易作出预测并管理风险。

众所周知,越南近年来以其全面稳定而在世界上独树一帜,并以吸引投资者而闻名。然而,国家治理结构的大规模变动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某些疑问。在上一部分中,已对投资者在中短期内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尽管风险始终存在,但国家治理体系正在进行的广泛改革,使风险与风险保护问题更多地从投资者的角度被提上议程。

行政重组下的法律连续性

投资过程中最大的保障是法律安全。法律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权益,并在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框架内确保“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平等。本部分将从国内立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讨论行政变动对现有或未来投资的影响问题,以及改革背景下投资者的法律安全问题。

合并省级行政单位、撤销县级单位、合并乡级单位,从而构建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疑问:许可证的命运如何、土地权利是否变化、现有投资决定是否继续有效,以及新的行政单位是否承认此前的义务。

首先应当指出,从三级地方政府模式向两级地方政府模式过渡,并未创设新的法律规则。这一行政变动是在越南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实施的重组过程。尽管发生变动,此前向投资者颁发的投资证书、土地使用权和各项优惠仍然有效并可执行。作为重组的结果,原行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移转至承继机构,后者继续履行现有义务。因此,改革改变的并非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地位和优惠,而是行政管理结构。改革不影响投资者的实体权利,但可能需要办理某些程序性更新,以反映主管行政机关的变化。

国内法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为消除投资者可能产生的疑问和顾虑,首先需要关注《投资法》。根据该法第5条第4款,国家承认并保护投资者对财产、投资资本、收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所有权。这是国家的投资政策,行政重组不会改变国家对投资者保护合法投资活动的基本义务。该条对投资者平等对待的体现,将防止新的行政管理体系出现选择性行为以及在不同地区适用不同规则的情况。

国际投资法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国家对外国投资的征收权。1985年《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任何立法作为或不作为,若剥夺受保人在东道国的私有财产权及投资活动所得收益,即视为征收。《投资法》第10条也对此作出规定:投资者的合法资产不得被国有化或以行政措施没收。例外情形为国防与安全、国家利益、紧急状态或自然灾害应对。由此可见,合并省份并不构成征收情形。即使出现此类情形,投资者也将依法就所取得的财产获得充分、公平和适当的补偿。

该法第11条为经营活动提供保障。众所周知,减少省份数量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拓展发达城市的前景。根据该条向投资者提供的保障,国家不得为各省发展的需要,向投资者提出违背其利益的要求(即仅购买或使用本地生产商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限制出口或本地生产、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价值和种类,为满足进口需求而平衡出口所得外汇等)。

对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果法律发生变化,适用于他们的优惠是否也会改变。根据《投资法》第13条,若新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优惠的激励,投资者有机会在项目剩余期间享受新的优惠;若情况相反,即新法提供的优惠较为不利,投资者有机会在项目剩余期间继续适用现有优惠。该规定防止因行政重组导致的法律变化而使投资者现有状况恶化,并力求为投资者创造尽可能有利的条件。

争端解决与法律救济

至此已强调,在行政重组背景下可能出现不确定性或行政不一致,但法律保障对承继行政机构具有约束力。尽管如此,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仍可能产生争端,尤其是在制度过渡期间,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必须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而不能单方面服务于国家利益。越南《投资法》第14条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若干符合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越南或外国)、法院诉讼,以及基于国际条约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由此可见,行政改革并未使投资者失去救济途径。

程序性调整与行政更新

本文开头提到,行政变动不影响投资者的实体权利,而仅引起某些程序性变化。投资登记证(IRC)的规定即是一个实际例子。如果行政区域单位的名称在

这些证书上发生变化,则应在证书中予以更正。因此,根据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47条第2款,当省级机关的名称、所在地或权限发生变化时,这些变化可能需要在 IRC 中更新。这属于信息更新,该调整并非放弃权利。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48条规定了投资项目在转让情形下的调整程序。即使如此,也无需重新办理投资审批程序,只需依规调整 IRC。这也体现了法律中的“法律连续性逻辑”。

土地权利与资产保护

在上述法律文件中,相关部分已提及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和法律保障。然而,对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法律保障之一,是国家对其资产给予的法律保障;行政改革之后,“资产安全”问题可能引起投资者的担忧。在此背景下,土地立法尤为重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越南,外国投资主要集中于与土地相关的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等。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对外国投资者十分重要。

2024年《土地法》第17条关于土地使用权保护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土地财产权利的义务,该条是长期投资项目的法律基础。

上述法律以详尽的清单界定了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防、安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为公共利益而对土地立法的某些违反行为。行政重组不在该清单之列。这一立法是“法律连续性逻辑”的又一明确证明。

国际法与条约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看,内部行政区域改革属于越南的主权权力。最重要的一点是,该改革不影响越南承担的国际投资义务。

此外,来自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投资者可依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欧盟-越南投资保护协定》(EVIPA)等国际协定享受基于条约的保护。 

除国内立法外,投资者的法律地位还与国际协定,特别是双边投资条约(BIT)相关联。投资者是“信赖”BIT 的规定而在越南投资的。由于改革属于治理层面,不改变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因此越南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义务不受影响。越南的国际投资地位因而保持不变。

延伸阅读:越南的省份合并如何改变商业与外国投资格局

Trường Lăng
撰稿人

Trường Lăng CEO

Trường Lăng, founder and 15-year director of Viettonkin, 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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