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数十年来最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已于 2025 年底生效。其核心条款鲜有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做过完整测算:即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9 条(a1)款规定的 2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上每投入 1 越南盾,外商投资企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两倍金额。一家在符合条件研发上投入 100 亿越南盾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可减少 200 亿越南盾。按 20% 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除实际费用扣除外,还可额外节省 20 亿越南盾税款。
2025-2026 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框架
FDI 企业必须了解的三部法律
越南的企业所得税框架由三部规范性文件重构。《第 67/2025/QH15 号法律》于 2025 年 6 月 14 日颁布、2025 年 10 月 1 日生效,取代了此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法律。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提供实施细则,其中包括第 9 条(a1)款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第 20/2026/TT-BTC 号通知自 2026 年 3 月 12 日起生效,就外国承包商税务处理和资本转让规则作出补充指引。上述三项文件均自 2025 纳税年度起适用。
第 20/2026/ND-CP 号法令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颁布,依据关于私营经济发展的第 198/2025/QH15 号决议,将 200% 研发费用扣除扩展适用于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该扣除现已在 FDI 企业的各类架构中普遍适用。
2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运作
第 320 号法令第 9 条(a1)款的机制
越南研发税收扣除是对符合条件的费用实行双重扣除。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研发成本,最高可按实际成本的 200% 扣除。这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而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税收抵免。该扣除通过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所得基数体现。
该扣除具有补充性质:企业先扣除实际研发费用(与其他可扣除成本一样),再适用一笔等额的补充扣除,两者合计即为 200%。已从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列支的费用,不得同时申报补充扣除;就同一笔费用而言,两种机制互斥。
两项强制性条件
两项条件须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同时满足。
条件一,活动定义:研发活动须依照科学技术与创新相关法律开展并符合其定义。公司内部将其标注为“研发”并不足够,该活动必须属于法定分类范围。
条件二,不得亏损:在适用补充扣除后,企业不得处于亏损状态。补充扣除不得产生或扩大应纳税亏损。这正是多数 FDI 企业在投入研发计划之前未能测算的条件。
哪些活动属于研发:《科学技术法》的定义
越南科学技术框架下的符合条件活动
基础研究指以产生新知识为目的、无特定实际应用指向的系统性研究。应用研究指针对特定实际目标开展的系统性研究,即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认知。试验性开发指运用既有知识,产出新材料、装置、产品或工艺的系统性工作。
常规活动不属于符合条件范围。质量控制检测、标准软件更新、以数据收集为主要活动,以及对现有设计作细微产品调整,均不属于法定定义范畴。FDI 企业若将内部产品测试视为研发,而未依照科学技术法律的定义核实活动分类,其申报的扣除将在税务稽查中被越南税务机关否定。
分行业指引
符合条件的研发在以下领域最为清晰:半导体设计与芯片架构、人工智能算法与模型开发、药物化合物与制剂研究、工业生物技术工艺创新、产出在越南首次应用之技术的数字转型活动,以及精密制造工艺开发。
第 320 号法令还将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范围扩大至:创新与数字转型合同所得、由在越南首次应用的技术所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以及试生产阶段产出产品取得的所得。由此形成组合式税收优惠:同一项目在成本端享受研发费用扣除,在收入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不得亏损条件:如何在整个纳税年度内管理
不得亏损条件是 200% 越南税收扣除最具实质影响的限制。任一纳税年度可申报的补充扣除上限,受企业扣除前应纳税利润的约束。
一家在适用补充扣除前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亿越南盾的企业,最多只能申报 50 亿越南盾的研发补充扣除;若实际研发成本超过该数额,则不能全额享受额外的 100%。根据现行规则,未申报的补充扣除金额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科技发展基金与 200% 扣除:如何选择最优策略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
越南企业可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多 20% 提取至自设的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提取额在提取当年可予扣除,在 20% 上限内等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基金须在 5 年内用于符合条件的研发与技术活动,否则未使用余额将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加收利息罚金。
关键交互规则与策略权衡
已从科技发展基金列支的费用,不得同时申报 200% 加计扣除。就同一费用项目而言,两种机制互斥。
这构成一项真实的税务筹划决策,而目前尚无竞争对手对此作出分析。科技发展基金在应纳税所得额 20% 以内提供等额扣除,且不受亏损状态限制,它在不得亏损约束适用之前即已降低所得基数。200% 越南研发税收扣除对实际研发成本给予双重扣除,但受不得亏损条件约束,且须符合科学技术法律的活动定义。
对于研发预算相对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企业,科技发展基金可能更为可靠,它完全避开了亏损约束。对于盈利状况宽裕、符合条件活动划分清晰的企业,200% 扣除通常带来更高的税收节省总额。最优策略取决于所适用的具体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所处的阶段。
研发费用扣除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的叠加
高新技术 FDI 项目如何与加计扣除相互作用
符合《第 67 号法律》企业所得税优惠框架的高新技术 FDI 项目,可享受为期最长 15 年的 10% 优惠税率,其后为 4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再之后为 9 年减半征收。特别投资激励项目可享受更长的期限。
《第 67 号法律》的一项重大变化需要关注:仅位于工业园区已不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项目现须满足行业标准(高新技术、数字、绿色制造)或地理标准,例如特别经济区或社会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的地区。此前仅依靠工业园区选址取得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企业,须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重新评估其优惠基础。
第 20/2026 号法令:初创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研发扣除
第 20/2026/ND-CP 号法令依据第 198 号决议,将 200% 研发扣除扩展适用于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这些企业本已享有自首次获发企业登记证(ERC)起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第 20 号法令在同一期间内新增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成本适用 200% 扣除,但不得亏损条件仍然适用。
组合优惠力度可观:3 年企业所得税零负担,加上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双重扣除。但存在排除情形。通过合并、分立或拆分现有实体而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中小企业免税待遇。法定代表人若在此前 12 个月内对已解散企业存在股权参与的,同样受到限制。
稽查文件:税务机关会审查什么
构建经得起查验的研发扣除申报
越南税务机关从三个维度评估研发扣除申报。
活动分类:该研究活动是否符合科学技术法律的定义?无法对应法定类别的内部项目描述经不起审查。在适用情况下,向科学技术部或相关科技委员会办理登记或备案,可提供机构层面的认定。
费用佐证:须保存研发人员的工资记录、设备采购发票、实验室费用、第三方承包商协议以及材料成本等资料。研发费用须在会计系统中与一般经营成本清晰分离。费用混同是稽查不合格的首要原因。
科技发展基金分离:若同年部分研发成本已从科技发展基金列支,补充扣除的计算须明确剔除该等金额。科技发展基金列支与直接研发费用扣除之间的会计分离,须能在明细项目层面提供文件证明。整个文件编制过程应使用财政部依第 320 号法令发布的标准表格。
Viettonkin 如何协助 FDI 企业优化企业所得税
对于正在应对越南企业所得税改革的 FDI 税务负责人和财务团队而言,实务层面的顾问专业能力可同时降低合规风险和错失优惠机会的可能。Viettonkin 的越南税务与合规服务涵盖研发费用资格评估、科技发展基金与 200% 扣除的方案测算、免税期交互规划、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以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协调。
常见问题
越南的 200% 研发扣除是什么?
根据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第 9 条(a1)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最高可按实际成本的 200% 扣除。企业扣除实际费用并加计一笔等额金额,但须满足两项条件:研发活动须符合科学技术法律的规定,且该扣除不得产生或扩大应纳税亏损。
哪些研发费用可享受越南加计扣除?
当所涉活动符合越南《科学技术法》的定义时,研发费用即可适用,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性开发。常规质量控制、标准软件更新以及细微产品调整不属于符合条件范围。已从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补充扣除。
越南的 200% 研发扣除由哪部法令引入?
第 320/2025/ND-CP 号法令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生效,在第 9 条(a1)款中引入研发加计扣除。第 20/2026/ND-CP 号法令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依据第 198 号决议将该扣除扩展至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两项规定均自 2025 纳税年度起适用。